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烹调师证书等级划分标准
总则
为了规范烹调师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,提高烹调师专业技能水平,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,特制定本标准。
等级划分
烹调师等级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级别,每个级别又分为初级工、中级工、高级工和技师四个等级。
申请条件
1、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;
2、从事烹调工作满一年以上;
3、通过相关职业培训课程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1、理论知识:包括烹饪基础知识、食品安全知识、营养学知识等;
2、实践技能:包括刀工、炒菜、煮汤、烧烤等基本技能;
3、创新能力:包括菜品创新、烹饪方法创新等。
考试方式
1、理论知识考试:采用闭卷笔试形式,满分为100分,60分及格;
2、实践技能考试:采用现场操作考核形式,满分为100分,80分及格;
3、创新能力考核:采用实际操作考核形式,满分为100分,80分及格。
证书发放
1、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,颁发《烹调师理论合格证》;
2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,颁发《烹调师技能合格证》;
3、创新能力考核合格者,颁发《烹调师创新成果奖》证书。
续证与升级
1、持有初级烹调师证书的人员,连续工作满两年后可申请中级烹调师证书;
2、持有中级烹调师证书的人员,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可申请高级烹调师证书;
3、持有高级烹调师证书的人员,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可申请技师证书。
附则
1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;
2、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。